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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认证咨询-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体外研究中的应用 GB_T 22273-2008(试验系统)

发布日期:2024-11-27 17: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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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试验系统
   体外试验系统主要是生物系统,虽然替代常规体内试验的方法在近期得到发展(如毒理基因组学的基因阵列),也表现出一些物理—化学试验系统的属性,但还有如理代谢组学,可能以分析方法为主。试剂盒(包括专利试剂盒)应被视为是试验系统。

10.1 试验系统条件
   与任何生物试验系统一样,对其应确定适当的条件,并在储存和研究过程中加以维护和监测,以确保试验系统的质量和完整性。这包括文件说明、维护、试验系统稳定性和反应的监控,包括细胞传代数量和细胞群体倍增次数的记录。环境条件也应予以记录(如在液氮冻存系统中液氮、温度、湿度和培养器中CO_2的浓度等),还要记录保持维护试验系统质量和完整性的操作(如使用抗生素或杀菌、传代培养、选择性培养以降低自然事件的频率)。因为对试验系统在存储过程中所需适宜环境条件的维护,对数据质量的影响要比其他生物系统会更大,因此保持记录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尤其重要。

10.2 新接受的试验系统
   对供应商为体外试验系统提供详细的资料(如来源、年龄/传代数、细胞倍增次数和其他能帮助识别试验系统的相关特性)应予以检查,并保留在研究记录中。按照预先确定的标准评估试验系统的稳定性、适宜性[如细胞和组织的功能和(或)形态、试验已知或可疑的微生物或病毒污染物]和反应性。这些评估结果应记录并保留在研究记录中。如果没有做评估的可能性,比如原代细胞培养或再造器官,在供应商和使用者之间应有一种机制来确定并记录试验系统的适宜性。测定和记录其对阴性和阳性对照物的反应,将提供特定试验系统反应性的充分证据。任何试验系统中可能影响研究质量、正确性和可靠性的问题,都应在最后的报告中予以记录并讨论。如供应商供应的试验系统有问题,应与供应商沟通,并采取纠正措施。

10.3 试验系统的记录

10.3.1 GLP 原则要求对试验系统的来源、到达日期和到达时的状态应有完整的记录。对于细胞和组织,记录不仅应包括直接来源 (如供应商),而且还应包括细胞或组织的原代来源 (如具有供体性质的原代细胞或组织,从确切来源建立的细胞系等)。其他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最初获得细胞或组织的方法(如来自于组织外植体产生的正常或癌组织的活组织切片、通过质粒转染或病毒转导的基因转移等)、转运和保管的年代、细胞系的转代数、培养条件和传代培养间隔、冻存 / 解冻条件等。此外,对于转基因试验系统,需要确定转基因的性状,并监测其在某适当的条件下的表达水平。


10.3.2 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试验系统的正确标记,并采取规范以确保标签的耐久性。尤其是容器的尺寸和储存条件 (如速冻、储存在一个液氮容器中的多个试验系统) 等标签关键因素,应采取措施确保任何时候都可正确识别试验系统。

10.3.3 GLP 原则对于试验物质和试剂在标签和有效期的规定和要求,同样适用于体外试验系统中所用试剂盒。试剂盒无论是用于试验系统,还是用于其他方面如分析目的,都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只有具备书面的评估 (和分析),有效期才可延长。对于用在试验系统的试剂盒,评估记录应包括:多批试剂盒对阳性、阴性和 (或) 介质参照物的测试的历史记录和证据;且即使在有效期后其测定结果并未偏离历史记录对照值,项目负责人如要做出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应提供评估过程的证据。

10.3.4 为避免混淆,试验系统的术语应当明确定义,试验系统的标签和来自于个体研究的所有记录,应具有试验系统正式认可的名称。

10.4 试验物质和参照物 (包括阴性和阴性对照物)

10.4.1 除了 GLB 原则中的规定之外,通常对用于体外试验系统的试验物质和参照物的接收、处理、取样、保存和鉴别没有特殊的要求,然而,在样品处理过程中要求严格的无菌操作环境,以避免试验系统受到微生物污染。

10.4.2 对阴性、介质和阳性对照物,如果可提供其在试验系统中获得预期的正常结果的证据。可能需要也可能不需要测定其浓度和均匀性。

10.4.3 通过资料的评估和分析,对照物的有效期可被延长。这种评估由以下文件证据组成:阴性、介质和阳性对照物在各试验系统中的反应并没有偏离记的试验设备的历史对照值,与文献的参照值也具有可比性。

10.5 标准操作程序 (SOPs)
   除了 GB/T 22278 - 2008 中 3.7.4.1~3.7.4.5 之外,对体外试验的一些专门步骤和过程应在标准操作程序中予以描述,因此 SOPs 应有附加要求,但不限于以下与体外试验相关的试验设施活动。

10.5.1 设施
   对空气和实验台表面病原菌的环境监测清洗和消毒,以及对污染的试验设备或空间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10.5.2仪器
   细胞和组织培养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维护、即时监测、清洗和消毒(如层流通风和培养箱);储存箱的液氮水平监测仪;培养箱的温度、温度和CO_2浓度的校准和监测。

10.5.3材料、试剂和溶液
   对其适宜性的评估、有效期的延长、无菌状态的评估和维护、常见病原菌的查、介质选择和使用的程序、介质与试验系统可匹配性的检验程序

10.5.4试验系统
   细胞与组织的储存条件及冷冻和融化程序、常见病原菌的试验、污染的目测检查;对新到达和使用期间(无论刚到达及在随后储存中)试验系统的验证程序,并定有相应的合格指标以确保其性能和状态符合要求;形态学评估、表型或染色体组稳定性的控制、转基因稳定性的控制;培养起始模式、培养条件以及传代间隔;生物危害物质和试验系统的处理、试验系统的处理程序。

10.5.5研究的实施
   无菌化技术、研究有效性判定标准、重复测定的标准。

10.5.6质量保证
   试验关键阶段的定义、检查频率。
 
10.6 研究的实施和研究结果的报告

10.6.1 GLP 原则对体外研究实施的要求与对常规安全研究的要求相同。在许多情况下,应使体外研究以符合 GLP 原则的方式运行,应将 GB/T 22275.5 - 2008 和 GB/T 22278 - 2008 结合参照进行。

10.6.2 在体外试验中,有一系列特殊的问题需要在研究计划和最后的研究报告中阐述清楚。这些问题主要是科学和技术方面的问题,如为控制偏差和评估试验系统的运行状况面设置的内标物 [合适的阳性、阴性、空白和 (或) 介质对照] 应与试验物质同时进行的要求。关于在研究计划和最终报告中什么问题应加以阐述,可以参照 OECD 的相关试验指南或其他相关参考文献。

10.7 记录和材料的存储和保存

10.7.1 GLP 原则中对记录和试验材料的存储和保存的常规要求,也适用于体外研究。此外,体外研究需要考虑可长期保存的试验系统的样品,特别应考虑非常有限或较难获得的试验系统 (如细胞系的特殊亚克隆、转基因细胞等) 的保存,以便能确认试验系统的特征和 (或) 重现。

10.7.2 对于可归为短期研究的体外研究,尤其是安全性试验主要以体外研究的方式开展时,需要考虑保存试验样品。

10.7.3 用于建立试验系统可接受反应范围的阳性、阴性、空白和 (或) 介质对照结果的历史记录,应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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